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保险合同案件审理适用法律问题
据新华社报道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对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进行了说明,“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保护。修订的《保险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修订的《保险法》作出规定,以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位负责人说,该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同时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