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内容摘要:

  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如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如何体现对消费者的非凡保护,应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解决好的一个法律问题。要解决好这一法律性问题,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方面是建立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观念;另一方面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要害词: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建立完善

  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的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白,囊括消费者保护的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

  建立消费者的法律体系保护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重要时期,市场经济尚未成熟,法律责任有待完善,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远不及消费者所愿。这样就给建立消费者法律保护观念提出诸多问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无论是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社会团体、每个消费者都应承担这一重任,这正是法律赋予每个消费者的权力,正是体现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只有经济发展了,人们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才能得到相应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法律责任上才能得已有效保障。在现阶段社会条件下,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到实处,作到根本上,并非易事。怎样才能全面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正是我们每个消费者面对的新课题。制假售假屡禁不止,假冒伪劣愈演愈烈,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致使大量劣质商品流入社会,危害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要解决这一根本性问题,笔者认为,应集全社会之力量,建立消费者法律体系的保护观念,在全社会构筑成一张法律保护网,将假冒伪劣拒之门外,将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让其无生存之地,受法律严惩。这首先需要的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当好市场裁判员,做好市场经济卫士。其次是号召全社会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在法律体系上的相互保护观念。具体可为:一是多方收集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意见,及时向企业反馈进行整改;二是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对商品和服务监督检查;帮助企业建立自我监督机构,组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座谈、评议;及时发现市场上商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力度,三是积极开展扶优限劣活动,向社会推介一批质量好、服务优的“诚信单位”,打造企业品牌;加强对消费者的消费指导,向消费者提供及时准确的择优选购信息,避免花冤枉钱;四是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使人们在分配领域获得的收入避免在消费领域受到损失;五是广泛建立企业“诚信”治理体系,方便消费者监督与投诉,努力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六是开展法律援助,支持消费者起诉,帮助消费者通过诉讼挽回损失。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大小、情节等因素,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笔者认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重新修订或立法解释中,法律责任制度应仅规定民事责任制度和行政责任制度,因为我国《消法》中制定的附属刑法即刑事责任已被《97刑法》所替代)。

  一、确立先民后行向消费者倾斜的法律制度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仅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人的关系,属于民事争议,实际上这是一种严重的理论误区和熟悉错误。目前,我国已加入WTO,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一员,WTO的基本原则就是“内外平等”和“外外平等”,即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假如国内立法不向消费者倾斜,任由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外企业也可以进行效仿,当消费纠纷发生时,还可依此抗辩,而不利于我国法律的有效适用。从本质上看,我国《消法》第2、3条是一个兜底条款,实质上包含了所有商品和服务的领域和可能涉及到众多的消费行为和受服务行为,因而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不是个别的,而是广泛的多数。这种违法行为侵犯的实质上是国家的利益,破坏的是社会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必须采取民事法律手段和行政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措施制裁,但应当先强制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当然触犯刑律的,国家自然会以刑事规范进行调整。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适用条件不一样,而且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对于消费者来说,强制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对其更为直接有效。当消费纠纷发生时或受到损害之后,如何获得最充分、最有效、最迅捷的补偿,这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该问题和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并组成了《消法》是否向消费者倾斜的衡量标准。民事责任的基本特征是补偿性和赔偿性,即通过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使对方当事人受到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得以赔偿和弥补。所以,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当其冲的便是承担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消法》颁布实施已十年,新行业、新问题、新情况已突破了《消法》制定和颁布时的环境,笔者认为应当尽快修订新环境下的《消法》,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应当立足于:

  (一)、先民后行,体现向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让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二)、突出保护消费者必要的但其他法律法规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三)、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定或者作有针对性的变通。

  以上这三点便是在新《消法》中确立合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