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因使用赠品造成的损失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赠与产品是否视为销售

  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的规定,网购平台的经营者提供的赠品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不得以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为由主张免责。消费者有取得货真价实的商品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

  是否视同销售应分情况分析:如果是促销,赠品当然就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处理,同时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即可;如果是捆绑销售,赠品赠送其实就是产品销售,就应当直接作为销售收入,不再是视同销售,也就是说将总价款在销售和赠品之间进行合理分拆,分别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赠品属于经营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产品,与销售的商品一样应当具备合格的品质,经营者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或者假冒赠品。

  商家提供的赠品如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