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计算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
1、作者为公民的期限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期限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特殊作品的期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及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2、汇编作品
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