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者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应当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也叫第一审程序、初审程序。

  (一)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一般包括:重大的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等。

  (二)刑事案件

  刑事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诉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