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止审理情形
刑事中止审理情形大致如下: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普通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宣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立案后多久宣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