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父亲去世,母亲能主张房产由谁继承吗

  导读:陈老太(化名)今年82岁,有3个子女,本来一家人还算和睦。陈老太的老伴去世时,老爷子的墓地是由经济条件最好的老二花了4万元购买,当时老二还花了不少钱,给老夫妻立了一块碑,碑上是老两口的名字,下面的敬立人,是三个子女共同的名字。但是,今年年初由于二儿子不满陈老太将房产留给老大,二儿子竟然把这块有父母两个人名字的墓碑给砸了,又换了一块只有父亲一个人名字的墓碑,敬立人也换成了二儿子自己……他们一家人与墓地管理方交涉。但是管理方表示,虽然墓葬证上写的是陈老太和老伴的名字,但是具体经办人是二儿子,钱也是由二儿子支付的,根据《物权法》二儿子有处置权。

  陈老太要告儿子侵犯人格权调解员律师都为难

  与墓地管理方交涉无果,陈老太到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她说,二儿子在没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掉了她的名字,她要告二儿子侵犯了她的人格权,并要求把自己和其他子女的名字都加上去。

  但当法援中心的律师找到陈老太的二儿子,交涉陈老太墓碑的问题,陈老太的二儿子也非常强硬,他说“我出钱给父亲买的墓,我自然有权决定墓碑上写谁。”

  司法局调解员面对这种状况,也感觉很为难,因为这种情况即使帮助陈老太起诉到法院,陈老太胜诉的几率也不大,而且案件可能会被法院直接发回调解,而起诉人格权受侵犯,不在法律援助的范畴。

  事件比较罕见法律界人士见解不一

  接待陈老太的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安凌认为,墓碑的功能是标识死者的安葬之处和身份,记载死者家族世系以及功德行事等,约等于家族的“荣誉状”,符合中国人光宗耀祖的社会风尚,亦是生者寄托对死者哀思、进行祭奠的物质载体,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死者的亲属按照长幼顺序在墓碑上雕刻姓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应视为公序良俗,这样的民事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立碑尽孝和夫妻同穴而葬都是中华民族的风俗,属于自然权利,陈老太可以主张她的人格权。”周安凌说。

  但是南京大学法学院邱鹭风教授认为,如果单纯从人格权起诉,老太太胜诉的希望不大。作为法律界的专家,邱教授提出此案的两点纠纷症结点所在。

  首先,对于房子的处置权,老太太其实无权把整套房子都给老大继承,因为她的老伴去世不久,她的房子其实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定继承,二儿子至少有权分到老父亲的那一半中的一部分,所以老太主张把所有房屋给老大,那至少在其它方面要给其他子女适当补偿。

  而老二毁掉有父母名字的墓碑,做法欠妥,但是侵犯人格权又谈不上。其实,墓地是儿子赠与父母的一种固定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墓地买好,墓碑立好那一刻,墓地已经完成赠与的交接。没有极为特殊情况(譬如受赠人被赠与人严重虐待等),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现在这场纠纷,其实是二儿子侵犯了母亲对于墓地的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也许陈老太的胜诉几率能大点。

  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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