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诉讼费由谁承担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诉讼费判决如何分担没有规定,而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首先,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其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后,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根据《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的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