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拆行为能否行政复议
行政强拆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拆除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拆迁人;
2、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行政强拆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