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
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最优选择。根据这一原则,将不再考虑用人者是否在劳动者选任、监督或者其他方面存在过失,只要劳动者在为用人者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用人者就要承担替代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就要达到用人者无条件地承担由劳动者致害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责任。如此,不仅可以减轻受害人所需承担的举证负担,同时也简化了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能够更为有效和便捷地得到救济。
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用人关系
之所以法律规定由用人者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其关键因素就在于责任者与致害人之间所具有的特定关系。
2、劳动者致害行为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之中
用人者不是为劳动者的一切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而只有在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从事雇佣行为的过程中时,用人者才承担替代责任。
3、劳动者的致害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在用人者承担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劳动者的致害行为本身构成侵权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
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
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
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