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哪个重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更为严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
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