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程合同与劳务承揽合同的相同点

  建筑工程合同与劳务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类别: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也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为目的,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筑工程合同有如下特性:

  1、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就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

  2、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