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哪些情形
行政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有下列几种情形:
1、原告诉被告不进行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行政诉讼有下列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