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包括以下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范围在1-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
(二)工资范围在5000-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
(三)工资范围在8000-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四)工资范围在17000-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五)工资范围在30000-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六)工资范围在40000-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0%;
(七)工资范围在60000-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八)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