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法建筑要经过哪些程序?
拆除违法建筑要经过如下程序: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违建房屋主要有如下类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未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等;
5、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建房屋不是必须拆除,按照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制度,以下6种情形就不应拆除:
1、若违法建筑对现有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并不严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改正,则无须拆除。
2、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3、因当地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无批建手续或翻建手续,但属于村民唯一住宅的情形。
4、村民在自己宅基地或自留地范围内建设的附属建筑,比如车库、仓库等。
5、建设行为人因招商引资或行政允诺而建设的建筑物,也不宜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应结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维护政府公信力的角度允许采取补救措施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