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离婚诉讼缺席审理的情形有:
1、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原本专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离婚案件原则上是不能缺席判决的,但有特殊情况也是可以的。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人口的流动性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这种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离多,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一旦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其往往不能准确提供对方的详细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难通知被告应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此外,有的当事人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婚姻无所谓,常常行踪不定,表现为不辞而别,独来独往,另一方很难把握其行踪;还有一种当事人是恶意缺席,故意规避法律,不愿承担不利后果。
1、严格界定离与不离的标准。
2、子女抚养要妥善处理。
3、财产分割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