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产品质量问题谁负责
委托加工产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委托企业承担负责。
1、应当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2、应当由受委托方承担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3、根据委托合同上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界定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其中,生产者的免责条件,为其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而销售者的免责条件,是其能够证明产品缺陷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且能够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适用民法典的一般归责原则,其免责范围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要广。
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可以和商家协商解决,如果商家不同意退赔的,消费者可以到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1、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3、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