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是如何办理的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一)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
(二)需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3、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5、业主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变动的提供)
6、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协议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情况说明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地址)(涉及变动的提供)
7、《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业务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四)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需要实地调查并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改变法定代表人;
(三)改变登记注册类型;
(四)改变注册(住所)地址或经营地址;
(五)改变银行账号;
(六)变更核算形式、投资方
(七)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八)变更经营范围
(九)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其总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十)总机构变更其分支机构相关登记信息
(十一)变更纳税人识别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