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丈夫的赌债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有如下几项: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下:

  1、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

  2、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

  3、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