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设立标准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
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
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
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四)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房;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房屋被设定抵押权经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已经抵押的房屋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买卖物已经抵押的,买卖行为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买卖行为可认定为无效,房屋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