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哪些

  合法的收养关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收养需要具备如下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