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执行立案管辖的规定

  民事执行立案管辖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有下列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