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专利权侵权案件
专利权是私权,权利的保障不仅需要实体法上的规范,而且需要有解决纠纷的完善程序机制。协议第41条第2项规定: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它们不得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时效或无保障的拖延。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保障在国际公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内容。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诉讼的本质有深入的了解,民事诉讼的财产权保障的本质对诉讼制度的设计有着深刻的影响。知识产权具有一般民事有形财产权所不具有的无形性特征,必然会反馈到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构建上,形成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性。
为了回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对知识产权诉讼,特别是和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专利诉讼的不同于一般民事财产权诉讼特性的研究,能够逐渐明晰未来我国专利侵权诉讼的发展脉络,对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性
(一)专利侵权诉讼标的不确定性。
民事财产权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财产权,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密切相关。一般民事财产的诉讼标的是有形财产,有空间物理形态,权利边界明确。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的范围界限是明确的。而专利权是无形财产权,其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不具有有形财产权的自然正义性,其权利范围是由专利权利书所确定的,通过权利书的权利范围的描述,才能确定专利权利人的独占范围。实际上,专利权利书的范围描述往往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行政授权审查部门之间相互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语义本身也具有模糊性,这些都使专利权的权利范围界限处于不确定和可争议的状态,即使是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着作权和商标权,其权利范围也比专利权较为明确。
财产权归属的明确对于市场交易有重要意义,是市场交易开展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财产权价值的关键,财产权价值的确定是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赔偿的基础,财产权是通过界限明确的权利实施来彰显和达到排他的效果。专利权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之处在于,在实际运行中,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应充分公开,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的人可以理解相关内容并且实施该发明。专利发明人在撰写专利权利书时,需要考虑技术的公开要求和设置技术障碍制约对手竞争的权衡,难免会在两者之间摇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始终处于一个不明确的地位,专利权并不具有排他性效力的保障,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一种法律字面上的排他权。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排他权要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排他性”,要经过行政上的无效程序和司法上的诉讼程序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