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有哪些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有:
1、公告程序: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
2、催告程序: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3、报批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期限为三个月内)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下,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听取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察局、当地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人员及律师等组成的专家会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责成有关单位(区行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强制拆除。
4、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履行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两个程序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行政决定也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区人民政府责成决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5、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下达后坚持不自行拆除,行政机关将采取强制执行方式。
1、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未经审批及规划许可的,违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