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护人确定的顺序

  监护人确定的顺序: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监护人可以辞任的情形有: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任;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