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属于没有监护能力
属于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有: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剥夺了监护权;
3、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
5、监护人下落不明,不知所踪;
6、被监护人成年或者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处理方法是,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
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2、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
3、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