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1、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