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复议的一事一议原则的规定是什么的

  1、已经诉讼的,不得复议。当事人已经对某一行政争议提起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无论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判决,当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因为根据司法最终的原理,只可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决不可能颠倒过来。当然,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后又撤诉了,可以当作他从来没有起诉过,如果此时尚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之内,则当事人仍可申请复议,不受此限。

  2、二是已经复议的,暂缓诉讼。当事人如果就同一争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两机关同时受理的,则由当事人任选其一。如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在复议期间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后,或复议期限届满之后,或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之后,才能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上述是行政复议的一事一议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