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1、复议申请。
申请人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3、行政复议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