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行政复议怎么做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应当载明相关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服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前未听取申请人意见并形成笔录,属于未履行法定程序。这是违建拆除怎么行政复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