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规定有哪些
1、受理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6、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7、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9、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10、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报告;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