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一次强迫第二次自愿是否算强奸

  强奸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不宜认定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