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轮奸行为是怎样认定的

  1、轮奸的构成应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

  通常认为,从主观要件来看,实施轮奸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意欲实施轮流奸淫行为。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轮奸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

  刑法上轮奸的情节。

  2、轮奸的构成应以二人以上实施奸淫行为为客观必备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轮奸属于情节加重犯,即只有在强奸过程中具有轮奸情节的才构成情节加重犯。轮奸不是一种犯罪形态,不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只存在构成与否的情形。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3、法律依据:《刑法》

  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首先从语义上分析,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一旦被认定属于轮奸的话,那么对犯罪分子的最高处罚就为死刑。同时,如果造成了受害女性的人身损害的,还需要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