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监理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

  1、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当事人形成解除合同一致意见;

  2、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3、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恢复原状。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时效的规定是一年。一般来说,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