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视居住严不严重
1、不严重,按规定办理。
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不严重,按规定办理。
2、《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