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护人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吗

  监护人不可以代替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14、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监护人可以辞任的情形有: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任;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