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和失效有何区别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是指权利义务的履行停止,而失效指的是合同自始无效。二者的区别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合同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合同解除;债权人免除债务;债务互相抵销或者归于一人;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债务人已经将标的物提存等。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