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具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具体如下:

  1、未经执行单位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单位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单位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