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可以。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分为两种情形。

  (一)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质的变更,比如经济补偿金变为经济赔偿金,此时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当事人的此种变更等于放弃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并新增加了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如当事人坚持变更,按照新增加诉讼请求处理,看是否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二)对仲裁时的请求进行了量的变更,最常见的是请求数额的增减,这种变更没有规避仲裁,也不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突袭,可以允许。即使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新增诉讼请求处理,也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较有争议的是请求期间的变更,诸如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支付工资的期间等。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如请求法院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或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不同的案件或案情,有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这要看具体情况,但诉讼请求是确定的,如侵权纠纷中,诉讼请求包括两部分,一是请求被告多少赔偿,二是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经济补偿金

  目的:保障劳动者在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时间标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来计发,每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工资标准:以劳动者离职前最近12个的平均应得工资来计算。如果总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则计算所有时间的平均工资即可。

  (一)劳动合同到期,同等条件下,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单位不用支付。

  合同到期,劳动者要续签,单位不同意的,单位需要支付。

  (二)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的,分为两种情形,单位有过错的,要支付,单位无过错的,不用支付;合同未到期,单位辞退员工,员工有过错(比如严重违纪)的,不用支付,否则,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