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终结有什么要求
1、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2、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是:
(1)犯罪事实、情节清楚;
(2)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充分确实;
(3)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的案件,负责侦查的人员应写出侦查终结报告。
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对于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写出“意见书”;对于依法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应写出“免予意见书”;对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撤销案件,如果被告人在羁押中,应立即予以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由自行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时,亦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免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侦查终结是侦查过程的最后阶段,具有比较严格的时间限制。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款规定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