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开庭口供会念吗是怎样规定的
会。
诈骗罪开庭时,会有选择性地引用被告人的供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有的证据应当当庭质证,双方有异议的,可以展开辩论,此时,检方可能会有选择性地引用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对某一犯罪事实加以证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所有人的口供,都必须在开庭时公开。唯一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口供是指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