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黑龙江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数额达到较大起点5000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大起点5万元,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诈骗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或者诈骗数额达到40万元、并具有《诈骗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