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骗取票据承兑罪立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骗取票据承兑罪的立案规定包括:

  1、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