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1、在客体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
(2)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
(2)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
(2)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
(2)诈骗罪为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