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住证的规定是什么
一、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下,或不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只申报暂住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在暂住地拟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者,在申报暂住登记同时,应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人员在申领暂住证时,应交居民身份证、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件、居(村)委会证明和免冠相片两张,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领导审批后,办理暂住证。
四、暂住证最长时效为一年,如暂住期满,继续留住者,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一年期满者,重新办理新证。
五、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