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部队家属房使用规定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4、《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第八条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