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根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不同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其中,第二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作了处罚规定。由于人体本身存在个体差异,对饮了多少数量的酒为醉酒,每个人的感受是不同的,为统一执法、科学执法,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将醉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浓度确定为每百毫升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达到上述标准的,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由于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而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自己的行为,使高速运转的机动车处于失控状态,给社会和公众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保护醉酒的驾驶机动车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根据九十一条规定,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首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其至酒醒。这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为了保障行为人和公众安全而采取的一种法定强制措施。2011年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对醉酒驾车行为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第九十一条以及

  刑法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再予以拘留的处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