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
您好,针对您的肇事逃逸,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正确理解交通肇事逃逸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从主观上讲,首先,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发生了交通事故,这里要求主客观相统一,在行为人无法认知自己发生交通时也就不能成立逃逸。例如甲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其朋友乙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乙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甲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甲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乙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法律追究应当做广义的解释,逃避的主要是刑事责任,但不仅仅是
刑法的追究,害怕行政处罚或害怕赔偿损失都应当构成这一要件。
从客观上讲,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逃离现场是一般交通肇事逃逸的表现形式,只能说在一般情况下是这样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没有逃离现场也可能构成逃逸,而有的离开现场却不够成逃逸,不能一概而论。
二、如何正确理解逃离事故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说明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即交通肇事行为产生以下五方面的行政义务:一停车义务;二保护现场;三抢救伤者和财产;四报警;五听候处理。逃离事故现场是对该行政义务的不履行,对逃离事故现场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交通肇事后离开了事故现场,逃离事故现场违背了交通肇事后的行政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并不必然承担逃逸的刑事责任。
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考察,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和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即标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是逃离事故现场有时是肇事者害怕伤者亲属或者围观群众殴打而暂时离开现场;也有可能肇事者饮酒为了逃避交通警察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暂时离开现场,醒酒之后又主动到案;有些情况,肇事者本人也受伤了,离开事故现场去医院治疗同时拨打了110和120;或者肇事者看到伤者急需救助而和伤者一起到医院抢救离开了现场;也有可能离开现场后找人顶包。以上则是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理解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