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的解答如下:

  存在将超标电动车界定为机动车的空间。根据

  刑法第133条第1款第2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可见,“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是机动车的特征。电动车虽然在车速和重量上小于汽车等典型机动车,但仍可被上述法律界定所涵盖,超标电动车更是如此。换言之,在法律解释上,存在将超标电动车界定为机动车的空间。

  以上是对于最高院危险驾驶罪最高院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