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管理部门有什么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主管部门、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规范要求设定道路通行速度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安全防护设施、交通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等,或者未保持其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
3、对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未依法审批的;
4、未督促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按期完工的;
5、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疏于监督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